龙粳系列水稻品种维权声明
佳木斯龙粳种业 佳木斯龙粳种业 2018-12-30
龙粳系列水稻品种由黑龙江省农科院佳木斯水稻研究所或该所与佳木斯龙粳种业有限公司共同选育而成,授权佳木斯龙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为维护种子市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现将2018-2019年度我公司生产经营的龙粳品种信息公告如下:
一、佳木斯龙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龙粳系列原种:龙粳21、29、31、39、46、47、50、52、57、59、62、63、64、65。其中龙粳21、29、31、39、46、47、65可批发给经销商销售。
二、龙粳种业生产零售并由其他公司批发的品种:
齐齐哈尔市富尔农艺:龙粳57、59、29 、61、龙粳香1号。
黑龙江倍丰种业:龙粳63、52。
黑龙江省龙江县龙科农业:龙粳50、60。
佳木斯宜佳种业:龙粳24、43。
黑龙江省垦兴种业:龙粳64。
佳木斯市润丰种业:龙粳58。
请大家按照上述公告信息,购买正规包装品种,谨防假冒,以防受骗。
郑重声明:我公司已成立维权打假特战队,联合公安、工商、农业等执法机构全权负责针对未经授权,私自繁殖、生产加工、包装及销售白包、套包等侵犯龙粳品种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权打假。我们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举报、刑事打击及法院起诉等一切措施,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并提供线索,经查证核实,我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举报电话:
0454-5668996
18601303130(王律师)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佳木斯龙粳种业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日
附《种子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省水稻所东侧
联系电话:15946557133(张经理)
电子邮箱:jmsljzy@163.com